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一共158条,新增了16条,修改了76条,具体内容增加了3000多字,释放出监督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
「吸收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第一,以新理论指引党的纪律建设。
从2018年至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党的二十大报告针对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安排新要求。这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
《条例》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充分吸收了这些新论述,第2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3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第4条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工作原则。
这些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及时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二,以新经验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在全覆盖全链条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取得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条例》的修订吸纳了这些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制度:
一是实现对象的全覆盖。第142条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并新增第143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登记干预和插手行为,把受处分对象拓展到所有党员。
二是实现责任的全链条。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难题,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既接权力也接责任,第130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行为应予处分。
三是实现管理的全周期。在第5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第19条增加对于“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规定,以及党员行为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第三,系统促进规纪法之间的衔接贯通。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应与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贯通。
在法规衔接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近年来新出台的党内法规实现有机衔接,新增第14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在纪法贯通方面,第30条第一款规定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第二款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第三款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还借鉴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第26条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42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43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
「提升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第一,突出政治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比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促使各部门和各地方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确保党中央精神在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中得以贯彻实施。
又如,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第54条增写对“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55条,明确规定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行为,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给予处分。
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这类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条例》中的这些新增红线,有助于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再如,坚定理想信念,清除各种思想尘埃。第69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第70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二,彰显时代性,为新时代新征程提供纪律保障。
比如,严格约束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网络空间具有多元分散、规范薄弱、传播飞速等特点。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条例》紧跟时代发展,在第153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
第三,增强针对性,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
比如,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第124条新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以纪律红线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又如,划定机构编制、信访、统计等专门工作领域的违纪红线。《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相衔接,新增第134条规定三类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新增第135条规定四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及其处分,新增第139条规定统计造假与统计造假失察行为及其处分,从而督促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尽职履责工作。
再如,靶向施治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违规问题,以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第104条、第107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第109条、第111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约束。
现实中,一些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离退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第105条扩大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第106条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党”、退休不能“褪色”,持续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